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组织部电子公文
津委组〔2012〕62号
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组织部
关于调整发展党员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属各党组(党委),区管事业单位党组织,在津上级管理单位党组织:
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把“入口”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区委及区属各党(工)委发展党员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委负责发展全区科级以上党外人士党员的审批,区委组织部承办有关手续。
二、区直机关党工委,区法院、区公安局、区教委、区委党校、区电信局、区邮政局、区供销社、区工商分局、德感工业园区、珞璜工业园区等党(工)委负责发展所在单位和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条例》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学校在校生党员的审批。负责审查由区委审批的党员的材料并向上呈报。
三、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负责发展所在单位和本地国家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条例》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农民党员的审批。负责审查由区委审批的党员的材料并向上呈报。
四、流动党组织发展党员按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区委直属党(工)委审批,区委两新工委负责发展成都工商联江津商会党总支、江津区昆明商贸党支部和江津区红岩(绍兴市)党支部党员审批。
五、党组织关系在我区的重庆市属以上单位党组织发展党员按原来的审批渠道不变。
六、各党(工)委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的审查、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和区委所明确的发展党员审查、审批权限履行职责,抓好发展党员的每个环节,认真执行公示制的有关规定,严把“入口”关。区委组织部要定期对各党(工)委履行发展党员审查、审批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严肃党的组织纪律,对违反党纪的务必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组织部
2012年6月25日
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2年6月26日印发